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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原自然资规〔2020〕5号于今年11月到期】

发布时间:2024-08-18 22:20:05 作者: 新闻资讯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有效期三年,今年11月即将到期。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能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3年9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些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可以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没办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八、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要求,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020年11月5日,我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有效期三年,今年11月即将到期。今年以来,我部在部署各省份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情况自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专题座谈、专家论证等方式,进一步探索地方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是坚持总体稳定原则。《标准(试行)》实施以来,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能够最终靠成片开发方式实施征地,较好地满足了城镇发展用地合理需求,此次修订仅针对《标准(试行)》中确需改进内容作出调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聚焦基层反映的成片开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原则。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修订,充足表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公共利益属性。

  1.关于成片开发的实施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成片开发应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因此,《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实施范围明确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2.关于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家级自贸区的要求。开发区、自贸区在批准设立时就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在实践中,政府统一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模式本身就具有“成片开发”特点。如开发区、自贸区范围内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其实质已经符合成片开发要求,简化程序不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有利于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3.关于成片开发方案的调整要求。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在实施中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标准(征求意见稿)》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从解决基层问题方面出发,增加了对成片开发方案调整的相关规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些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可以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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