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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在遵循《天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造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告诉》(天然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部1号文”)等文件精力,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运用,缓解建造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节省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赞同,省天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
为实在遵循《天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造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告诉》(天然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部1号文”)等文件精力,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运用,缓解建造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节省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赞同,省天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天然资源厅关于标准展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作业的定见》(苏天然资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定见》”)。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批而未供搁置土地的处置作业一直在展开。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2011年,原省疆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布置,2014年,又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搁置土地处置辅导定见》(苏疆土资发〔2014〕409号),再次布置展开批而未供土地整理作业,一起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办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8号文”)关于“农转用同意满2年未征地或供地的,相关同意文件主动失效”的规则,冒充分类处置方法:批而未征土地期限调整盘活,征而未供土地应按原同意用处调剂运用。尔后,全省正常处理批而未征未超越两年有用期的土地调整盘活,但因无上位方针依据,自2015年6月30起,不再处理批而未征超越两年有用期和征而未供土地的调整运用。
本年下发的部1号文对批而未征超越两年有用期和征而未供土地提出了冒充的处置定见,规则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同意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有关同意文件主动失效;对已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因相关规划、方针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核实现场所类与同意前共同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同意机关请求撤回用地同意文件。为加速方针落地,一起对批而未征未超越两年有用期土地的调整运用作进一步标准,制定本《定见》。
《定见》分为六个部分,别离就处置规模、处置条件、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呈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要求作了冒充。
《定见》对适用的拟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规模进行了限制。一是时刻设定为2009 年以来,是鉴于我省自2005至2015年已三次展开批而未用土地调整盘活作业,当时对前史留传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主要与天然资源部正在布置展开的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和搁置土地处置作业相衔接;二是依照批阅权限,处置土地限于经省政府同意的用地;三是拟处置土地应为运用年度新增建造用地计划目标的批次及独自选址项目用地。对运用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复垦运用目标的批次(项目)用地,依据原省疆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造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作业计划(试行)的告诉》(苏疆土资发〔2009〕181号)关于“经省政府同意对年度挂钩施行规划进行全体批阅,不再独自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的规则,触及批而未供的,在按规则程序调整相应的施行规划或施行计划后,参照本《定见》进行处置;四是坚持多渠道分类处置,因规划、方针调整等问题形成同意用地不再征收或征收后不再供地的,依照本《定见》进行处置。
从调整运用的严肃性、标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保护群众利益的方面动身,冒充了三个条件:一是所涉土地为已依法取得同意的批次(项目)用地或完好宗地。针对我省根本不存在批次(项目)用地全体不运用、主要是批次用地中单个宗地因特别原因不会再运用的状况,为到达精准有用处置的意图,答应以宗地为单位做处置,但不应当再拆分;二是产权明晰,不存在银行典当或司法查封、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或权益胶葛;三是所涉土地,现场核实的地类,应与同意时共同。
差异用地不同施行阶段,将批而未供土地区分为批而不征、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三种状况别离予以处置。对批文有用但不施行征收的批而不征土地,依照法令相关规则,能够改变同意文件,经过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进行处置;对批文超期未施行征收的批而未征土地,同意内容应主动失效;对征而未供的,因已施行征地,土地所有权已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转移到国有,不具备撤回条件,不选用撤回同意文件方法,而是经过调整用地同意文件中相关同意内容,即不施行农用地转用或未运用地运用的方法来进行处置。
(1)关于批而不征土地。参照征收土地的要求实行相关程序。施行征地的,按国务院28号文和《征收土地公告方法》(疆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则需实行征地前的奉告程序和施行征地的“两公告一挂号”程序;地方政府因规划、方针调整等原因不施行征地的,与作出施行征收决议的法理位置适当,也应当参照实行相关程序,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
(2)关于批而未征土地。用地批而未征超越两年,按国务院28号文的规则相应同意内容主动失效。但从标准办理、保证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方面动身,应将有关信息报省天然资源厅存案以满意后续办理要求,一起将相关信息奉告团体经济安排。
(3)关于征而未供土地。因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不需要再实行公告或奉告程序,但触及同意文件中农用地转用或未运用地运用的同意内容调整,应报原同意机关即省政府同意。征而未供处置土地按国有土地办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担任管护、运用。
《定见》还就严厉标准展开处置作业提出了资料报批及其他要求。并冒充,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的,不重复交纳犁地开垦费、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和农业要点开发建造资金;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的,相应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已交纳的规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树立台账独自核算,在其他建造用地报批时抵扣。犁地占补平衡目标归入部犁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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