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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8 21:19:04 作者: 产品中心

  

  为深化推动中心城市6 3工程施行,加速现代新都市、调和新咸阳建造脚步,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市共建大西安快速推动创新式区域建造的若干意见》(陕发〔2012〕6号)精力,经市政府研讨,决议调整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120元/平方米调整为200元/平方米,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造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二、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规范120元/平方米的各项用处仍按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告诉》(咸政发〔2006〕44号)和《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范的弥补告诉》(咸政发〔2006〕6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次调整添加的8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大多数都用在市政基础设施建造。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的征收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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