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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01 02:49:07 作者: 产品中心

  

  截止目前除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无现制现售饮用水外,其他六个区共计监督检查

  1、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

  3、水质处理器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许可批件相符一致,标签(说明书)是否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4、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是否能出具出水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应限期监测并及时提供检验测试报告;

  5、卫生管理制度: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有关制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整检验制度,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以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及相关的检验仪器设施。制售水人员上岗前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

  6、环境卫生:制水设施周围30M以内是否有渗水坑、垃圾等污染源,环境卫生是否清洁。

  排查饮用水安全风险隐患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同步推进。我委将督促和指导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査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切实保障辖区内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日常监督取得成效。

  我委正在根据部门职责和法律依据起草《乌鲁木齐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部门职责、管理要求、法律责任做了初步规划,完善后将进入签发流程。

  一是要加强职能部门的联动,按照“重点监督+协同推进”的理念,与相关监管部门做沟通对接。二是与其他责任单位做协同,加强各环节监管。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时,需详细提交材料并经严格审查,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营业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营业范围登记。“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的规范营业范围为“现制现售饮用水”,该营业范围为后置许可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前往自治区级卫健部门办理涉水设备卫生许可,方可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三是由市房管局配合,督促指导各区(县)物业监管部门将有关标准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对不达标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厂家,严禁引进小区。

  在日常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做监督检查时,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和指导区(县)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将举报电话和相关法律和法规信息等张贴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附近显眼处,增强广大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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