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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7 05:27:23 作者: 半岛足球aPP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解读回应政策解读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解读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我市现执行的《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莆政综〔2011〕24号)于2011年制定的,超过10年,已予以废止。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要求各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应由同级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其次,这十来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份配套费减免有关政策文件,原配套费文件需补充吸纳新的文件规定。因此,为确保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不间断,合法征收、应收尽收,需要尽快重新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学校的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2013〕103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0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莆田市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3〕1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小学扩容、幼儿园工程审批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9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4号)。

  凡在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市域内(仙游县除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加油站、出让回购安置房等)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市级国库;上述情形外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由原征收部门负责征收配套费。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区域、用地性质、用地类别分类,具体征收标准同原(莆政综〔2011〕24号)一致。配套费大多数都用在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城市市政道路、市政管道、市政广场、公园、给排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路灯、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整改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含中小学扩容、幼儿园)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2.政府投资的学校(校安工程除外)、医疗机构、科研、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实验楼、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等单位和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和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兴建的非经营性项目,根据闽政〔2000〕5号文按现行标准的40%征收。

  3. 各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集中地,下同)的工业项目配套费免征、减征,由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济开发区以外属于鼓励、扶持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可给予减免。

  4.建设项目符合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按照其政策执行。

  补缴配套费情形:①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原审批面积的部分;②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收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③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④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改正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的。

  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配套费由原征收部门负责。本市以往制定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仙游县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按仙游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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