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三是抵免范畴
1、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自2018年7月27日 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且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2、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缴纳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能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三、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三是降低上限
1、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薪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资2倍(含)的,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薪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四、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
5、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五、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土地复垦费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3、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六、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土地闲置费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七、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中耕地开垦费部分,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免征范畴;二是减征范畴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3、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4〕105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
3、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住房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
⊙《国务院、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
7、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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